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:朱X,男,汉族,X年X月X日,户籍地:江西省X市X镇X村X自然村X号。被申请人: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:重庆市渝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金果大道X号,法定代表人:XXX请 求...
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:朱X,男,汉族,X年X月X日,户籍地:江西省X市X镇X村X自然村X号。 被申请人: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:重庆市渝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金果大道X号,法定代表人:XXX 请 求 事 项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:3846.07元(计算方法:3485.50元/月÷21.75天/月×8天×300%)。 事实及理由 1999年,申请人受聘在重庆XXXX有限公司工作。当时只签订了用工协议,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两次分别签订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2014年1月1日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以上四次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均为操作工,约定的工时制度均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,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均为每月15日前。 提起仲裁申请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为3485.50元。考勤为被申请人纸质考勤表。2014年,申请人共工作304天(1月1日至10月31日)。 按照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及渝劳社办发[2008]268号相关规定,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,现未能实现。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的规定,诉至贵委,尊请依法裁决。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 请 人:XX 2014年11月X日 |
2021-06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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