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)(2015)南川法民初字第04136号原告程婷婷,女,1990年1月27日出生,汉族,住重庆市南岸区。被告重庆中清洗涤剂有限公司,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水丰村5组,组织机...
(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) (2015)南川法民初字第04136号 原告程婷婷,女,1990年1月27日出生,汉族,住重庆市南岸区。 被告重庆中清洗涤剂有限公司,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水丰村5组,组织机构代码06052769-9。 法定代表人殷大红,重庆中清洗涤剂有限公司经理。 原告程婷婷与被告重庆中清洗涤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,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,本院受理后,于2015年8月21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,该通知书载明原告应当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,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。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收到上述通知后,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,也未提交缓交、减交、免交的申请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一百一十八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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