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:卿**,男,汉族,198年10月28日出生,地址:湖南省**县**镇双江村新屋组9号。身份证号码430**14.是东经营者。被告一:东莞市**控机械有限公司,地址:东莞市**镇振**业区ES4栋...
原告:卿**,男,汉族,198年10月28日出生,地址:湖南省**县**镇双江村新屋组9号。身份证号码430**14.是东经营者。 被告一:东莞市**控机械有限公司,地址:东莞市**镇振**业区ES4栋一楼123——124铺。法定代表人:段**. 被告二:东莞市**机电设备有限公司,地址:东莞市****中路318号一楼101室。法定代表人:张**. 被告三:**租赁有限公司,地址:江苏省苏州市**工业园区**路8号,法定代表人:许**. 诉讼请求: 1, 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一与被告三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; 2, 判决三被告收回原告租赁的精呈牌V500线切割机; 3, 判决三被告退回原告缴纳的首付购机款155000元,已经支付的租金317160元(截止2014年3月份),赔偿原告因机器故障和被告不告知使用密码造成的停工损失7020元; 4,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 合计:479180元。 事实与理由: 2012年9月14日,原告与被告一和被告三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,约定被告三向被告一购买被告二生产的精呈牌V500线切割机一台并出租给原告,价格为515000元。原告先向被告一支付首付155000元作为对被告三的保证金,余款360000元由被告三支付给被告一,保证金分期抵扣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三的租金。被告一于2012年9月27日将机器送到原告工厂。 但是,原告在使用该机器的过程中,机器多次出现故障导致不能使用,给原告的生产造成很大的影响和损失,而且该机器出现的多为同一类故障,经生产厂家被告二反复维修仍不能彻底解决。 因为机器的多次故障,被告一和被告二于2013年9月5日向原告作出书面《机台保固承诺书》,承诺如果半年内再出现承诺书中列明的三种常见故障,被告就换一台新机器给原告,如果换机后再发生此类故障,则退机处理。 然而,一个月以后该机器又再次出现以上故障,于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对原告作出的承诺给原告换机,但是被告一再拖延,拒绝按照承诺书的承诺履行换机义务。三个月后,该机器再一次出现以上故障。原告要求被告一换机,被告一仍然不予理会。 因此,对于原告来说,该机器的实际情况和被告的实际行为,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故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:XXX 2014年XX月XX日 |